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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 [新聞]>勞動部增訂薪資揭示規定之常見問答集
發佈日期: 2018/12/24
內容: 1.就業服務法自107年11月28日修正公布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,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,不得有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之情事,違反者依第67條第1項規定,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。
2.具雇主身分,透過人力銀行等私立就業服機或自行刊登廣告求才,皆應依上開規定揭示職缺薪資範圍。
3.有關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薪資揭示規定常見問答集。
點選檔名下載檔案: 勞動部發展署 - 薪資揭示常見問答集及參考範例 1071217.pdf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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